信息公开制度

2024-08-10

信息公开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二、中心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中心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中心的财务情况;

(四)中心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中心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中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它。

三、信息公开是中心的持续责任,中心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中心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中心微信公众号等。

四、中心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五、中心理事会授权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中心信息公开事务。

六、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理事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七、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公开。

八、未经领导小组决议或授权,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中心或领导小组向公众发布、公开中心未经公开公开过的信息。

九、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中心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公开中心未经公开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中心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中心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领导小组,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十一、中心应当在员工大会、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之前告知员工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十二、中心应当及时将员工大会、领导小组会议的决议通过中心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工作人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三、中心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中心正常运作和工作人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十四、中心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员工大会文件、领导小组会议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十五、中心领导小组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中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十六、由于中心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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