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切实加强本中心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职工和本单位共同发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使理事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员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员工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员工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民办非企业和员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员工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员工大会接受理事会的领导,贯彻执行理事会的经营战略、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大会应当积极支持理事会执行和实施本中心的决定和行使理事长对本中心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员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 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员工代表大会建:(一)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机构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员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员工大会对理事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理事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员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员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员工出席。
第十三条 员工代表大会决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员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员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员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员工大会应当围绕增强本中心活力,提高社会效益,针对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员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员工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有本中心行政负责人召集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员工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公益新动力共融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街道公益新动力共融服务中心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