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中心宗旨,根据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本中心下列事项应向上级主管中心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1、 举办100人以上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等提前一周上报;
2、 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誉职务,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组织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提前一周上报;
3、 有关本中心的突发事件;
4、 有关本中心其他重大问题。